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在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的,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取得所得,即便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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