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难辨:科学真理视同儿戏?国知局历经五年针对圆珠笔头申请号201610313911.9的实审、复审、法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始终坚持编造“即对比文件1(US2008/0199243A1)公开了D=0.25mm这一具体实施例”,如此圆珠笔头的墨水通道:密绕弹簧细孔仅有小于头发丝直径的0.05mm。由于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中明确限定采用0.7mm以上球珠,因而为了解决圆珠笔头的供墨不足技术问题需要扩大普通弹簧笔头球座后部的中心孔径。可见,国知局无中生有虚假证据很难令人信服,为此敬请各位专家指教实事求是科技创新解答圆珠笔之问。 不懂标准:例如GB/T 4459.4-3003和GB/T 1973.3-2005以及GB/T 1239.2-2009,国知局历经五年针对圆珠笔头申请号201610147001.8的实审、复审、法院一审、法院二审还是坚持不改错误认定:“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卷状件的端部封闭’的明确表述。”客观事实,对比文件1(JP2012-179751 A)的说明书附图2和附图3中清楚描绘:卷状件16上部左侧端面两圈并紧。因而“墨水沿着螺距空间流动”的通道形成封闭结构。没会识图:国知局历经5年针对专利申请号201610095842.9的实审、复审、法院一审、法院二审固执认定“本申请附图1-2中仅示出了扁状对称凸部3的一个方向上的截面视图”。事实证明,在本说明书附图1-2中标记3的两条指引线分别指明:同一技术特征(扁状对称凸部)的两个不同形状截面视图。违反科学:非正常专利申请“特定名词”是否世界首创?中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标准不再遵守?国知局只收发明专利申请202011021280.6和202010740832.2的实质审查费,却不针对公开后的专利申请认真客观公正进行实质审查。直接发文《审查业务专用函》霸王认定专利申请“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而且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陈述理由,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尤其是没有明确给出事实依据(对比文件)仅凭两页空话连篇的文稿专利申请人怎能准确陈述答复。请问社会科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国知局这种创新能否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 特别奇怪:国知局出尔反尔将已授权专利ZL 2020 2 1519941.3和ZL2020 2 2126649.1“说成”非正常专利申请,如此手段颠三倒四咋讲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