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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7﹞134号):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 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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