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规则 第一条为做好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提高湖北省商标的竞争力,根据《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规则。 第二条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承担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与商标事业发展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高等院校等组成。 第四条认定委员会设立委员库,由上述单位各推荐二至三名熟悉商标业务、热心商标事业发展的人选组成。总人数不少于40名,报省政府备案。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由主管商标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认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职时,视实际情况由原单位予以补选。 第五条湖北省著名商标实行个案申请、集中认定的方式。认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对申报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进行认定。 第六条每次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局从认定委员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至少11人,组成由主任委员负责的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七条工作组对商标认定事宜实行书面评审。工作组作出的初审和复审结论,应当由工作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八条申请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省的商标所有人,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 (二)该商标连续三年以上依法使用; (三)该商标广告宣传面广,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四)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市场信誉良好; (五)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经营额)、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六)申请人商标法律意识强,该商标使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七)申请人从事该商标产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相关资质证照齐备、合法。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湖北省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申报。申请人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所在市、州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填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认定材料。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出具的关于他人对其申报的商标无权属争议的声明; (二)申请人签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件的复印件; (三)注册商标需提交申请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及与该商标有关的变更、转让、续展、许可使用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未注册商标需提交申请人签章的首次使用的商标图样复印件; (四)具备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证明文件,特殊行业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五)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在行业内知名度的证明文件。 (六)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经营额)、销售区域、利润、纳税额等有关材料,并附申请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七)该商标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情况说明,并附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等证明材料; (八)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标签、包装的原件或图片; (九)申请人商标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同时提供申请认定材料的纸质件及电子文档进行申报,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纸质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装订成册;电子文档应与纸质件相符,且应编制目录,文字资料统一采用word格式,仿宋GB2312三号字体,图片资料统一使用jpg格式。 第十条省工商局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以及是否符合规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形式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提交认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工作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对经工作组评审认为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由省工商局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的,省工商局另行组织工作组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初审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由省工商局授予湖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发布认定公告。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局驳回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认定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 第十五条认定委员会评审湖北省著名商标申请实行回避原则,认定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湖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