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 - 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 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 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 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 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品质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 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 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另外,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 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 -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议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 - 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那么此欧盟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 这些异议理由也作为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无效的理由。 答案转自www.ipr123.com
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的国家,即除了驰名商标之外,一般情况下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权。《商标法》允许经营者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在一定条件下排斥他人对近似或相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在对商标注册持开放态度的同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有着多年办理欧盟商标注册、美国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等丰富经验的亚佳智产从《商标法》了解到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可分为“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和“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它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两大类。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这类商标是商标权客体的主要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未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特殊的保护,仍然是商标权的客体。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权的,都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或服务商标注册。因此,作为商标权客体的注册商标,需要经过商标局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条件,方能通过审查获准注册,从而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