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审请求客体
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不是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二、复审请求人资格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三、期限
(一)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二)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三)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四、文件形式
(一)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二)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五、费用
(一)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恢复。
(三)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费、且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六、委托手续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参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七、通知书
(一)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
(二)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三)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商标注册是一条漫长之路,对于有的申请人来说此路一帆风顺,感觉只是经过一年多的跋涉便从商标局手中接过滚烫的证书!
而对于有些申请人来说是风雨交加、电闪雷鸣,如闯龙潭虎穴,拿张证书的难度不亚于爬两次海拔8848的珠穆朗玛峰,更有甚者真真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壮士一去兮不复返,商标刚到手没捂热就被收回了,据统计2015年商标申请量200多万件,可以想象应该是怎样的尸横遍野:
所以呢,拿到证书的小伙伴就是被幸运女神眷顾的天使,而经历万险还得不到一纸证书的人,只能是上辈子折翼的新奥尔良烤翅了。
不过,为啥会出现这种不同命的情况?
因为,掉进了商 标 案 件 的 坑!
商标注册了不小心被驳回——oh no;
做了驳回复审公告被异议——oh no;
异议答辩通过了又被宣告无效——oh no;
挺住了无效宣告你以为就握紧证书了?
还有撤三在等着你!!! oh no!!!
好了,咱们回到正题,如果申请人遭遇了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宣告无效以及撤三答辩等案件,虽然案件撰写的主要工作是商标(家的)代理人来做,但也需要客户配合做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那就是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一份符合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使用证据,不但能让代理人笔下生辉,也能让审查员更加公正客观的对事实和理由做出裁定,降低主观判断因素。
那么,申请人如何来提供使用证据呢?
1、将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最早使用和持续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将该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群组”商品/服务项目的包装、容器、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证据材料;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相关的用品等证据材料;
② 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使用商品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报关单等材料;
③ 将该商标使用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等证据材料;
④ 将该商标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证据,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2、商标的图形、文字创意来源描述。
3、申请人企业简介。
4、申请人及该商标所获得的主要荣誉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认为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整个案件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只靠代理人去揣测商标情况,那么撰写出来的材料只能是主观臆想,而不是客观公正的事实,审查员作为阅案无数的“老司机”,也是能感受出来撰写理由诚恳与否的。
其实商标案件并不可怕,只要申请人积极配合代理人,提供涉案商标的证据及其他详实的情况说明,让代理人清晰明了的掌握商标的来龙去脉,对撰写质量和审查员裁定倾向都是具有极大推动力的,代理人也能帮助申请人尽快“出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