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名称十分类似的时候,商标是否构成了侵权呢?来和转让网一起了解一下吧。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深圳东海房产称,其开发的深圳“东海花园”是国家3A住宅小区,多次获得过荣誉,并且中文“东海花园”、英文“EASTPACIFICGARDEN”商标是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的注册商标。
深圳东海房产认为浙江东海房产在杭州开发的商品房“东海花园”的冠名、商标等方面均采用了与其注册商标中文、英文部分完全相同的商标,其行为侵犯了深圳东海房产的商标专用权,由于楼盘名称不可重复,浙江东海的行为将妨碍深圳东海在该地区的商品房的开发。
对此,浙江东海房产认为,商品房的冠名不属于商品第36(建筑装潢、清洁及建设等)、37类(不动产中介、管理、出租等)的保护范围;
并且杭州“东海花园”是2000年4月5日经由原余杭市民政局命名该区域作为东海花园的地域名称,深圳“东海花园”的中英文注册商标于2002年5月才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其权利始于2002年5月,迟于杭州的“东海花园”;
由于房地产业的特殊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会考虑开发商、房价、楼盘地段等多个因素,一般不会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杭州“东海花园”的消费者,完全因为是信任浙江东海房产的企业品牌而来购买的,不会因为深圳“东海花园”的存在而对其所购买的楼盘产生混淆。
且浙江东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是浙江省著名的品牌房地产企业,成立于1992年,在杭州已成功开发了东海花园、东海·名仕家园、东海·水漾人家、东海·未名园等一系列以“东海”命名的楼盘。目前正在开发的东海·水景城并于2004年获得过“中国国际花园社区”和“中国名盘”两个大奖。从情理上说,“浙江东海”也毫无必要冒“深圳东海”的商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首先,浙江东海房产开发的杭州“东海花园”是经由原余杭市民政局命名该区域作为东海花园的地域名称,而深圳东海房产注册商标在后,故不存在对其商标的侵权。其次,深圳东海注册的“东海花园”是一种服务商标,不能涉及小区的名称上。第三,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买卖的形式上必须签订书面销售合同,消费者会对商品房的来源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鉴别。同时,消费者对商品房的选择会从开发商、楼盘地段、房屋结构、价格以及周边环境等多方考量,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会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同时,浙江东海房产的企业名称取得在先,深圳东海房产的“东海”商标注册在后,所以,浙江东海房产在使用“东海”时,与深圳东海房产无涉。因此,浙江东海房产在提供服务时,使用“东海”文字对其楼盘所在的地域进行命名完全是合法合理的。深圳东海房产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