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1955年9月16日生效。
1971年在巴黎修订,修订后的世界版权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
截至1990年12月,参加国有84个。
那么在参加国内,对于版权申请的申请人会有什么样的公约规定和要求呢?一、申请国的公约规定(1)双国籍国民待遇。
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
双国籍国民待遇是指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作品第1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
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
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3)独立保护。
一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
(4)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
发展中国家国民,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复制强制许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二、申请人的最低要求1.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
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
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第1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
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2、非自动保护原则(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保护)。
3、受保护作品范围。
4、经济权利。
5、保护期。
6、无追溯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