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就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
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是同样一组产品,在一些人眼中是相近似的,在另一些人眼中却又是不相似的。
所以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首先,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职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不同水平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用不同的眼光,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例如,职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与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外观的分辨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相似产品之间外观上的细微差别,职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美术人员能很容易地分辨出来,而普通消费者却极易忽略。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正当的竞争,防止抄袭、仿冒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生产者在设计其产品的外观时,应当尽量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外观区别开来,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
因此,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为尺度,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是较为合理的标准。
普通消费者并非任何公民,而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因为,只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或者使用商品的消费者,才需对该产品与同类其他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作出比较和判断。
第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
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1)如果二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应当认为二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二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应当认为二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二者是不相同的外管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判定标准。
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其实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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