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判令被告滴滴打球公司停止涉及商标侵权并停止使用内含物”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据悉,被告滴滴打球该公司“未经许可”而提供高尔夫、格斗、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订、教练课程预订及教学预约、文化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被告该企业名称将为“北京滴滴打球巴特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院认为,考虑到14229622号的公示时间、地域影响范围、公众知晓度和认可记录,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定14229622号滴滴 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经达到驰名水平,构成注册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属于“误导公众,可能损害知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专有权商标”。
此外,被告将企业名称由“北京陈豪易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巴特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用于商业用途,其坚持和明显的品牌意识主观恶意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了涉及商标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滴滴“字”判令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但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