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能环”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自2016年2月起,被告人程某先后在普陀区某市场租赁了一家店铺,在嘉定区江桥镇某广场租赁了一家店铺,在两家店的经营过程中,公安机关在B店以销售明知是假冒和注册商标的电池为由逮捕了程某,经过调查,截至案发时,程某总销量假冒,南孚异形圈“74000品牌电池”销量达到7万余元,“事发后”程某向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得到谅解,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出售其知道的货物为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额达到了一个很大的数额,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程某情节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程某积极补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程某主动认罪、坦白从宽处罚;并在庭审前提前缴纳罚款,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从轻被告人程某处罚,适用缓刑, 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