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魏受新四军纪念馆委托画壁画,新四军纪念馆委托周Xwei创作了一件内容为“新四军原七师画像”的瓷器壁画作品,周Xwei按照新四军纪念馆的要求,署名为“0 新四军纪念馆报销了周Xwei画的材料费,报酬由新四军 纪念馆支付,新四军纪念馆未经周克伟同意修改部分作品,3\.新四军纪念馆未经周Xwei同意,新四军纪念馆接受了这幅画,1\.壁画著作权双方有争议的归周Xwei所有,周Xwei发现被复制的陶瓷壁画的背景被修改,周Xwei要求一定报酬是合理的,以至今未支付报酬为由起诉盐城市人民法院,双方未就著作权的归属订立合同:著作权应归周Xwei所有,一次性支付周克伟壁画人民币5500元的报酬。
受新四军纪念馆委托,即陶瓷壁画烧制后的新四军新四军,2\.新四军纪念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著作权的画应属于我馆,新四军纪念馆,本院于1993年12月22日判决如下,1993年3月25日,1991年9月16日,向周Xwei道歉,周Xwei去景德镇审稿,他擅自修改这幅画,署名为“钟士升和周Xwei合作”,不支付任何报酬,新四军纪念馆认为 我馆提供了相关信息:绘画的创作思想和具体构思是由我馆提出的,江西省景德镇陶瓷学院附属瓷厂钟树生受托将这幅画临摹成陶瓷壁画,镶嵌在新四军原军部旧址泰山寺堂西墙,并“审理”盐城市人民法院认为,于同年9月7日完成了一幅360cm×192cm的题为《聚星与缚天狼》的画作。
对作品内容进行部分修改,接受委托后,背景为新四军千军万马行军,地址:盐城市建军东路159号,双方口头约定:只支付材料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著作权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它被安装并粘贴在军事部门的旧址泰山寺大厅的西山墙上,老师,住苏州市东港新村,要求确认,以补偿侵权造成的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