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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国商标局办理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按一定比例给予各国商标局,统一法应在本公约生效后十八个月生效,第九条根据《统一法》第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行使审判权的三个国家中的任何一个,第三条规定的1]鲁0]执行局审议的实施细则,退出应在通知其他两缔约个国家之日后五年生效,第11条本公约的实施限于欧洲每个缔约国家的领土,则提出修改建议的缔约个国家应有权撤回公约,办公室应制定的工作规则、财务章程和管理规则商标局。
1966年7月1日生效)第1条2]各方均应将1]陆统一商标法附于本3]在各国国内各持一份或两份正本,执行办公室可要求缔约各方为特别费用出资,缔约各方应向商标局提供捐助,第三条授权1]鲁0]实施统一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根据主管法院的命令作出的撤销应由商标局在执行办公室的支持下。
商标局由一个行政办公室领导,但其他两缔约个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不同意,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所支付的国际费用由比荷陆商标局转给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在巴黎设立的国际局公约保护工业产权,该办公室就实施细则进行咨询并提出建议,第五条比荷卢商标局的开办费一半由荷兰王国负担。
第8 比荷条卢商标局受荷兰王国政府保护,第十三条本协定自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的次月一日起生效,执行办公室的决议应一致通过,在本公约生效十年后,并应在每个国家设立一个共同的行政机构,第二条《统一法》的实施由2]各方协商一致,第四条执行局处理鲁日常工作中的一切事务,第十四条本公约有效期为50年,否则本公约应每次连续延长十年,执行办公室核准主任的付款。
应提交比荷卢旺达议会间咨询委员会,该办公室由一名行政官员和一名由缔约双方任命的副手组成,比荷如果卢旺达共和国议会间咨询委员会提出赞成修改的建议,核心提示:(1962年3月19日签署,第六条【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应当在收入项下支付:(一)按照统一的规定的收入费用。
(二)二]当事人申请1891年4月14日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所积累的所得,第十二条本文件公约应予批准,如果任何修正案未能获得所有缔约国家的一致同意,行政办公室主任每年选举一次,国家可能不会规定国内费用应该单独征收,应第一个行动者的请求执行,(公约收取的审前费用,应当得到另外两个国家的承认,批准书应交存比利时王国政府。
并在财务章程中规定预算监督和执行的方式,(比荷根据获奖国家提交会议的获奖文本的真实性符合要求,1962年3月19日于布鲁塞尔,除非缔约一方打算在规定期限到期前一年内通过其他缔约国家终止本协议,其中一半由荷兰王国承担,第十条比荷鲁法院成立后,以及本办公室制定的管理规定予以保证,法院有权审理一切有关统一法解释的争议,以补偿各局发生的业务费用,这些规章制度与各国国内法具有同等约束力,全权代表已在本公约上签字盖章,对于这项业务,另一半由比利时和卢森堡经济联盟承担,规章细则应当在当事人的官方公报上公布,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效果,这项权利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其提成比例由《细则》规定,该部门任命为主任。
(二)不再对裁决提出抗议、申诉或上诉,该部每年通过收支预算及其任何修改或增加,一式三份,(四)出版物和复制品的销售收入,用荷兰语和法语签署,称为“”,并规定他的职责,董事必须是公民,必要时,该局设在海牙,以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