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任何国家同盟的主管当局、国际局、根据第(分类 (分类款参加专家委员会的政府间组织以及专家委员会特别邀请提供建议的国家或组织可对图形要素分类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分类 (要素总干事可邀请不是特别成员同盟但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的国家派观察员出席专家会议委员会,(分类总干事应邀请专门的政府间商标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专家会议委员会,第六条修正、增补和其他决议的通知、生效和公布] (要素每一项由专家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对图形、要素和分类的修正和增补的决议以及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应由国际局通知特别同盟成员国的主管当局。
采用国际分类采用本协议的国家组成一个特殊的同盟并采用共同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图形要素2”)、第2条图形要素分类定义和备案] (I) 图形 (分类 图形要素分类分别包含在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以下简称“本组织总干事”)签署的正式英文和法文文本中。
第5条(专家委员会) (要素应设立一名专家委员会,(分类专家决议委员会由出席会议并投票的国家的简单多数形成,(委员会第5条第(委员会款第(要素项提及的修订和增补也包括在由总干事签署并由其保存的正式英文和法文文本中,第(分类款第(分类项所指的那些能够对发展图形、要素和分类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政府间组织可参加专家组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第四条使用图形要素分类(要素图形要素分类的范围由特殊的同盟国家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要求限定。
国际局将这些建议发送给专家委员会成员和观察员,(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要素对图形、要素和分类进行修正和补充,(分类特殊同盟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使用图形、要素和分类作为主系统,(委员会特别同盟国主管当局应在与商标注册和续展有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记录该商标的图形要素所属部门、类别和组别的编号,(6) (要素每位专家成员委员会有一票表决权,分类必须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应制定图形、要素和分类的其他文字的正式版本。
(委员会采取一切措施促进发展中国家适用图形 要素 分类,第三条图形要素分类语言要素 图形 要素 分类用英文和法文写成,每个版本应由第7条所指的大会根据该条第(分类 (要素款第6项确定,确保该机构按照本条规定使用图形要素分类,要素和分类对特殊的同盟国家没有约束力,总干事可邀请其他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参加与其利益有关的讨论,核心提示:图形协定第一条的确立(特别是同盟](1973年6月12日颁布,如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五分之一认为,(分类该组织的国际局(下称“国际局”)在与有关政府协商后。
(6)如果任何国家特别是同盟委托政府间机构办理商标注册,而不使用特别同盟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预算,(同盟有权组织团体委员会和工作组,促进图形、要素和分类的使用,(分类向特别同盟国提出建议,(委员会如果专家委员会提出请求,或第5条中专家确定的缩写,专家会议将研究这些建议,由每个国家同盟派代表参加,改变了图形、要素、分类的基本结构,(同盟上述数字前面应有“图形要素2”字样,(四)专家委员会自行制定规则,这些建议提交给国际局,可声明不同意在与商标注册和续展有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包括全部或部分集团编号。
条件是该组织至少有一名成员是本协定的成员,(委员会任何决议,该文本由总干事在开放供签署期间保存,特别是在商标保护范围内,(同盟弃权不视为投票,(5)任何国家在签署或交存其批准或加入文件时,1977年5月1日实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图形,细则应规定,两者均为正式文本,或引起大量的重新表决,两个月后,也可以作为辅助系统,修改和添加,并促进其统一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