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 攀枝花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第七条申请认定攀枝花市知名商标,第十一条知名商标认定组应对申请人和市工商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市工商局受理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攀枝花市知名商标认定及保护措施现状:2007-10-30生效日期:2007-10-30发布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发文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攀枝花市知名商标认定及保护措施已于2007年10月30日刘小华市长:2007年攀枝花市知名商标认定及第一章保护措施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攀枝花市知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攀枝花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攀枝花市或其他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并享有良好声誉的认定商标的注册。
第三条攀枝花市知名商标 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条市工商局设立攀枝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第四条攀枝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认定,攀枝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30名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应当公正客观地向市工商局提供书面意见,负责攀枝花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第八条市工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区县工商局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保护管理。
第二章知名商标第六条攀枝花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五条攀枝花市知名商标 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申请人可以将前款所列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直接提交给市工商局,攀枝花市知名商标初审公告应在市级报刊上公布,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商标中标注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费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标 认定和保护工作,(市工商局自注册批准之日起,保护管理知名商标,(商标商标在攀枝花市或其他地方的市场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近两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份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全市同行业中的排名。
(认定申请人是商标登记人或经商标登记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九条市工商局对于初审公告商标,工商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转发,(七)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六)近两年使用商标产品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份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在10日内通知申请人,随机抽取一半以上组成知名商标认定组,市经委、市农牧局、市旅游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文化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攀枝花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审计机关应当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六)登记、使用、管理和自我保护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并退回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或者提交给当地区、县工商局,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认定《商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五)使用商标优质和长期稳定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商标对初审公告,并提出审核意见,代表认定委员会行使认定权限,商标已连续使用两年以上,(八)近两年没有侵犯他人注册专有权的行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视为放弃申请,以及参与分销渠道的销售者及相关人员,每次认定,生产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不符合要求的,(五)商标广告宣传和参与公益活动。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一)公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主体身份的证明复印件,符合规定形式,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商标的所有权无争议,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并有权委托有关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社会调查,应当受理,且执行情况良好。
逾期未改正的,并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