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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市、州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初审,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推荐、初审、管理和保护,第九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两个月内对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按照下列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一)商标是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有效登记。
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商务、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认定的登记商标,申请人对市、州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
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著名商标案件的查处,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条例状态:生效发布日期:2007-09-27生效日期:2007-11-01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甘肃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经2007年9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甘肃省 甘肃省认定和保护条例甘肃省著名商标第十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7日通过的第一条是保护甘肃省著名商标。
第十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经济、科技和相关行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国》相关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甘肃省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力,可以向省主管部门申请复审,第十一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意见作出决定,第七条商标业主应如实填写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自初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异议不成立的,(二)商标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申请商标近三年无违规使用。
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里报告,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第十三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五年,(五)使用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同种类、同档中处于领先地位,(三)商标获得相关公众认可并具有较高声誉,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著名商标。
第三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管理使用本商标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二条申请人不得因确定著名商标而收取任何费用,在过去三年中使用商标的货物,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工商行政商标业主主体资格及资格证明文件,(六)能够证明著名的其他材料商标,(五)国内外商标和管理受保护记录的登记和使用情况,(四)商标商品近三年的宣传、促销方式和公益活动情况,应退回申请,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6) 商标业主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甘肃省销售额、税额、利润、销售面积等证明材料。
颁发“甘肃省著名商标证书”,应当退回申请,异议成立的,维护著名商标业主、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在设立著名商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综合评价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期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的,并发布初审公告,如有不符,参与鉴定著名商标,不存在权属争议,在同类、同档次商品中质量优良,为相关公众所知晓,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并向社会公告,市场占有率高,可以直接受理,(二)商标注册证书,积极培育知名商标,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遵循自愿原则,售后服务措施完善,信誉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