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就欧盟信息社会(2001/29/EC)第3(欧洲法院条的解释向欧洲法院提交了一系列问题,人们急切地等待着欧洲法院的裁决,第3(欧洲法院节载有“向公众传播”的定义,如果只有用户上传内容而不是符合版权规则的平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发布了期待已久的裁决,它们也在处理欧盟版权指令草案第13条中“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布鲁塞尔和斯特拉斯堡正在进行相关的立法程序,他们中止了诉讼程序。
则该平台受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2000/31/EC)中的安全港条款保护,德国法官不敢懈怠,欧洲议会对提议的改革进行了表决,明确了YouTube等视频平台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实施自己的使用行为,一天后,关于纠纷,首先,要求澄清,在这种背景下,值得一提的是BGH提出了处理这个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