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其中有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与基本设计不相似而要求专利申请人从该专利申请中删除。专利申请人通常会按照审查员的要求删除被认为与基本设计不相似的某项或者某几项设计。 有些情况下,专利申请人会将删除的外观设计提交分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如分案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会面临以互为实质相同为由而被无效的风险。
对于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阶段给专利申请人合案的机会,是专利申请人以缩小权利范围为代价换取两件外观设计专利都获得授权,这也是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的一个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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