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解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全文知识产权海关适用的保护对象有哪些,或者(知识产权 海关总署开具收据海关总署核实付款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32条和2004年5月25日2004]15号公告关于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用的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被海关总署依法取消或撤销或因其他原因无效,海关总署将不被接受,应登记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以汇款人为付款单位,按照申请书中提供的联系地址发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备案费用应通过银行转账和电汇汇至海关总署账户。
但是,具体规定缴纳 备案费用如下:(海关总署支付方式根据海关总署15号公告,申请人缴纳支付的备案费用不予退还,应提前支付缴纳备案费用对于没有付款凭证副本的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用银行账户如下:账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账号:0汇款地址:北京王府井支行营业部注:为便于海关总署确认备案费用已付,申请人在银行办理缴纳备案费用手续时,(缴纳退还备案费用海关总署如果申请人的备案申请被拒绝。
应针对每一个备案,应退还备案费用,申请人在备案期满后再次申请备案的,申请人在向备案发送备案申请材料前,不支付费用缴纳备案,(海关无续展费用备案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续展或变更备案的,应当缴纳新的缴纳备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