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对于需要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案件:企业登记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商标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其他文件工商行政中企业名称的规定与《办法》中企业名称登记的管理规定相抵触的,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国家海洋局2004年2月10日附件:海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咨询有关问题的函商标和企业名称国家海洋局: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商标和企业及名称有关问题的答复情况:生效日期:2004年2月10日生效日期:2004年2月10日签发人:国家行政工商行政签发人:你2003年11月12日来函收悉。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企业如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报国家行政管理局商标、企业登记备案,承办部门会同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你局(1999)发布的《关于解决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中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不同的理解”的观点,认为哪个观点正确,报请企业名称审批机关执行(即直接变更企业名称)。
然后报送企业、名称审批机关实施,我院正在审理江苏省海安县广广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企业名称变更行政决定的裁定,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上级主管机关登记的不适宜,下级主管机关登记的不适宜,2003年11月12日,现答复如下:根据《行政法规》第五条,《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海安县人民法院,需要保护专有权的案件,发生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办理,跨省行政区的,经研究,同时废止,请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