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领域威力登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不知道”的理解与界定,参考依据:《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威力登销售商免责制度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执法、维权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并不知晓其销售的商品侵权,有真有假,揣着明白装糊涂,这就要求执法者“火眼金睛”明辨是非从三个方面考量。
一、经营者确实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经营者能够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即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三、经营者能说明商品提供者即上线或上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各成员可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将生产和分销侵权货物或服务过程中涉及第三方的身份及其分销渠道告知权利持有人,除非此点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相称”。
”该条并未对侵权产品销售商主观过错标准以及赔偿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1983、1993年商标法还没有“不知道字样。
2001年二次修订商标法出现“不知道”相关规定。
现行商标法将“不知道”作为免责条件,但不是不侵权条件,即销售行为是构成侵权,只是在满足一定要件情况下免除销售商的侵权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对真、假给混卖的识破有些销售者略懂法律知识自以为是,从正规渠道进一部分商品并索要票证,又进一部分假冒伪劣或侵权商品冒充销售。
这就要求对进、销价格全面审查并取证……对于来源不明的供货(不知名送货车)的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行。
何为“合法取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对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行进行了细化规定。
笔下日常工作求助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但在三年前协助朋友办的某知名电器威力登“内蒙呼伦贝尔不侵权之诉”,让市场监督部门撤案并返还扣押产品,感觉对不住该区县市场局,在真理面前,我们还是要尊重事实的!我做到了提交准确提供者线索、信息,且能被查实,接下来的就是市场局的案件移送、抄告……威力登生产企业、市场局之所以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还在于威力登集团操之过急,即“本案的审理或查处,需要以另一案结果为依据……”有点运气的成分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