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袜厂于2003年4月6日签订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0000双,总价人民币37200元(每双1.86元),同年4月29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到同年4月30日止。5月7日,乙厂送交甲公司20000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厂一再要求,甲公司允许暂存放门市部。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因不明情况,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的还在库里。同年10月间,乙厂派人前来收取货款。甲公司拒绝。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1、 乙厂逾期一周交货,故甲公司据此可单方解除合同。2、 甲公司应乙的要求允许丝袜暂存放其门市部,应视为同意接收货物,故甲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3、 甲公司应乙的要求允许丝袜暂存放其门市部,应视为双方订立保管合同,原买卖合同解除。4、 甲公司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应视为有效代理行为,故甲公司应向乙支付该5000双丝袜的货款。5、 甲公司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应视为有效代理行为,故甲公司应向乙支付全部丝袜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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