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甲方)将总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另外一个建筑工程队(乙方,包工包料),该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约定,由乙方包工包料且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赊购材料。现在楼盘已经竣工,一位材料供应商一直与乙方合作到工程竣工(因为是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协议,即使有合同,也是乙方和他签订)。期间,由业主单位和乙方分别给付其材料款合计50多万,现剩80多万尾款未付。由于乙方托词工程赔了,暂时无力支付。供货方将业主、甲方、乙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现在,甲方即将应诉,问:答辩书从没有合同关系入手,是否得当?还有什么更好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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