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在一家公司试用,全职、正常班,公司表示试用期满合格后才会签合同上保险,现在只是每月付我试用期的工资。但是在发工资的时候我才知道公司对试用期人员按劳务税率计税(就是不按工资税率计算),由于我本身就是财务人员,知道劳务税与工资税差别极大,比如:以应发3000为例,要是正常按工资税计算,税率是10%,扣税是115,而如果改成劳务税,最低档税率就是20%,我要扣税440元,而且没有工资条。就此事问过公司,对方答复是对公司有利,而且牵扯到相关机构以后对公司合同中人员是否按规定上保险等等的检查问题,并认为我和公司没有合同就不是公司员工,既然不是公司的人就不应该给“工资”,在这里干活只是临时的、偶发的就该领劳务。我想请问:1、该公司的答复是否合理?2、对试用期工资采用什么形式方法计税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或者您知道相关文号3、不再有其他收入方式,这样按月全职上班是否可以算作“劳务”?4、这个实际问题应该由哪个部门管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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