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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急~~~~~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27
(1)某果品公司与新疆某农场没有长期业务往来,没有交易惯例,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没有约定价格,质量等实质内容,并指明"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应认定为要约邀请.而农场误以为是要约 因此纠纷因农场误解产生. (2)就地处分西瓜,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反还农场. 回答完了,呵呵,第2问感觉不对劲,很难哦.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27
    1、《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没有价格、质量、数量等具体明确的内容,仅是“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咨询,且明确表示要“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这显然不符合要约的成立条件,不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要约尚未成立,即双方并没有建立合同义务关系。在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农场单方擅自发货的行为,只能自负后果责任,果品公司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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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4:27
更新时间
2022-06-1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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