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应届毕业生,今年一月与某人才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四联单),上周又与其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类型是劳务派遣,派遣至某高校。约定合同期限自今年8月1日开始,试用期两个月。劳动手册已交给该公司,档案和党组织关系也已经移转过去。现在我还没有去该用工单位实际工作。现在我通过了某事业单位的面试(尚未体检和政审),顺利的话预计8月初能收到录用通知。所以我想要解除之前与人才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请问: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2009年8月1日)开始前与开始后违约有何区别?我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哪个对我更有利?2、事业单位的政审是向我刚毕业的学校还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进行?我的档案和组织关系是否有必要先转回自己所在街道?不甚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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