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上诉至法院,要求明确与我劳动合同的解除,法院判决驳回单位的诉求。单位不服,上诉至中院,但在开庭前,单位又自行撤诉,一审法院的判决于是就生效了。可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里,数据、日期等多出出错。例如我是07年7月--10月期间是休的病假,所有的证据证明我病假都是在07年休的,可法院判决书的认定事实里,却认定我是在08年10月休了病假,(单位也从未说过我在08年休病假的);又例如: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日期为07年1月8日,实际上岗工作的时间是07年2月11日,可法院的判决书里打印的单位诉称里,却写到:被告(我)在07年1月8日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没有提供相关病假证明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其行为已经属于自动离岗(也就是我还没上岗就已经开始擅自离岗了)因为法院是驳回了单位的诉求,劳动监察现在给单位下了处理决定:依据法院的判决书里08年10月我休病假不上班为由,单位解除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监察完全采信了法院的判决书里的内容。我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书里出错的地方只是粗心,但最终是驳回了单位的诉求,可是劳动监察却采信了法院判决书里错误的内容,我应该怎么办?还有补救的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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