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于2006年大学毕业,就职于一私立学校,合同一年一签,2008年学校改为公立,归区教育局管,我爱人于2008年9月1日,2009年9月1日连续两次与学校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于2010年8月31日到期,我爱人于2010年6月生产,现处于哺乳期,学校是否无权与我爱人解除合同,如继续签合同,我们是否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提出要求,学校是否必须与我签订?现学校以教育局现在无合同制签约教师为由拒绝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怎样提出要求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多谢!。
阅读全文
收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