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大型土石方工程中,总包方和业主以总价包干的形式签订合同,总包方以固定单价形式与多家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分包商的施工总量超出总包方与业主方签定总包合同量(分包商的计算依据根据业主提供给总包方的设计原始地形算至设计地形)。结算时分包商根据固定单价合同的性质要求按实际发生量结算,总包方则以总包合同总量包干为理由拒绝支付量差部分工程款。 敬问:此类情况下,总包合同与分包和同的性质区别在哪?工程量款的计算有没有必然联系?总包方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相关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怎么理解? 恭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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