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⑴A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在其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⑵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了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政权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⑶A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和钱律师在A公司工作,但由于赵律师和钱律师没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涉及A公司发行的法律文件均由A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资格的李律师和马律师签字。⑷A公司确定了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通知了代销的证券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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