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1、“连续工作满十年”怎么计算?比如,2008年10月倒推到哪一年才是连续工作满十年?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次数,而此前连续订立的次数不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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