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开发商买了一商品房,开发商已逾期两年多不办交接手续。我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以种种原回拒不和我按合同约定办交接手续,(具体是开发商说他找了卖房代理,让我去找代理办手续。但我去找代理,代理告知我:他只管收钱,不管合同上的事,因我没与他签合同,合同的事去找开发商。开发商在诉讼中想将代理增为被告,因不合规定法院不支持),也不同意协商解决,并逼我去法院告他。我到法院起诉后,法院于开庭中辨论的问题只是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对合同中约定的每日按已缴房款的万分之八进行赔偿进行辨论,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其它的赔偿方法。今天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双方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全同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及时办理交接等。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没有向原告出示验收合格证等,致使原告方未得到房屋并及时入住,属于被告部分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被告已完成了建筑工程,达到了入住条件,只是因为手续不完备,未及时交接,其行为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所争议的单元楼。2、被告给付原告所缴纳的第一批房款的利息。按国家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时间为从应交房日到交接日。3、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问:1、法院的判决2有依据吗?是否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日按已缴房款的万分之八进行赔偿?2、我可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
阅读全文
收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