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国企工作,单位没有改制。工龄3年半,加上病假休息的近半年一共4年。因为生病休息而被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现在属于无岗病假人员,每月由单位支付最低生活费。请病假五个月后,单位说因为我的工龄短,不能继续享受病假的待遇。但是单位没有提叫我做其他工作,也没有提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不发工资,保险有没有继续交也不告诉我。形成什么也不管,把我吊在那儿的局面。甚至没有人通知我不发工资的事情。问题一:单位不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也不继续发病假工资。故意拖延。请问我该怎么办?问题二:单位今年建厂20周年,为了纪念,每个职工,包括已经退休的职工每人发了200元钱。而我属于病假中,未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没有病假工资,连建厂20周年的200元也没有。请问我有资格得到这200元钱吗?应该向什么部门反映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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