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同法》中“格式条款”是怎样解释?什么时候会形成“格式条款”?怎样分辨是否属“格式条款”?请问签订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是手写的,是否属“格式条款”?请知道的朋友回答一下!谢谢!请协助解释:《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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