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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问题-请教高手权威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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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问题-请教高手权威点的
合同
效力
高手
权威
从物权法中推知,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签定的合同有效.并以此作为合同法之中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例外.这样的规定有什么实质作用么?难道说给善意取得的事实行为穿上一件合同有效的外衣,就可以认为善意取得是因为合同和事实行为的双重原因么?(我们假设合同也是善意取得的原因,那么合同的有效本来就是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做出的,而且又要求登记或者交付的公示要件,这种推定不是明显的因在果后,逻辑错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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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
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5:16
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签定合同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如甲将房产证上只有他名字的房屋,未征求妻子同意就卖给了乙。你说的问题是《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精神,我认为《物权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同时更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例中,乙因相信房产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性(法定的产权公示方式),就认为甲是该房子的所有者(物权所有人),而甲没有将房子其他人尚有份的情况告诉乙,于是只与甲协商购房事宜,乙的行为是善意的,这样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该是有效的,甲应将房子卖给乙方。 若法律不作这样的规定,乙的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还是上述案例,因甲一个人是无权处分属其妻子共有的房屋的,但实际上已卖给了乙,若后来夫妻都觉得价格满意的话,乙就可顺利使用该房屋,若卖后房价上涨了,夫妻觉得不想卖了,于是就叫妻子出面,声称其不知情,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这样甲就乙多拥有一份合同撤销权了)这对乙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对于因这种情况而给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该法第107条作了补救性规定,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责任全在无权处分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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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5:16
更新时间
2022-06-1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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