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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果存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员工是否可以要求提前接触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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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5:18
    1、招投标活动的“招”即合同法所说的要约,“投”即合同法所说的承诺,因此,招投标的实质是合同行为。在合同行为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属于合同欺诈,可导致合同无效。 2、企业的招投标属于企业的经营,招投标中的合同与劳动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企业在这次投标中的欺诈,是针对招标方的欺诈,而不是针对员工的欺诈,因此不能直接成为员工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如果此欺诈的后果导致发生企业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员工则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是企业在招投标中存在欺诈,而是企业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你那个“接触”是“解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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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5:18
更新时间
2022-06-1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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