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恋爱关系破裂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处理时应根据纠纷引起的具体财产的标的物
性质(即首先弄清物品的数量、质量),确定它是属赠与物、不当得利物,还是赔偿物,然后
再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1。 信件、一般纪念物(包括照片、个人手工制品及较简单普通的生活物品)可作为赠
与物定性,不强求返还;但如一方当事人为避免遗留感情上的纠葛而要求归还,只要原物
存在,应动员另一^方归还。
2。 对于经济价值较高,而且主要是以结婚作为最终目的而给予对方的信物(如戒
指、项链、手表等)可以以不当得利作为理由,要求对方返还,由此出现的纠纷可以起诉或
申诉。
3。 由于某些严重侵权行为(如人身伤害或在财物上恶意地损害对方利益)而引起恋
爱关系破裂,无责任方可请求法院从责任方的财产中得到抵偿或赔偿。 另外,如不当得
利之物已灭失或损耗(本不该损耗)也可要求照价赔偿。
4。 对涉及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的问题,应视其性质情节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当事人
的刑事责任。
总之,法院在对恋爱关系破裂返还财物的纠纷处理中,主要应以不当得利返还作为
总原则,同时也不能忽视赠与物与损害赔偿的特点。 对待真体情况具体处理,以免当事
人之间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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