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所有兄弟对最后一个问题回答都错了。
1。2002年以前,已经取得法官资格的继续有效,不在要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否具备资格的根据是第九条和第十条。
2。 2002年1月1日《法官法》实施以后,初任法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不要求一定要过司法考试。
也就是说一个人,比如说政法委书记,他不是法官,也没考过司法考试,但是他可能会做法院院长,做了院长自然就是法官了。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我们的最高院院长王胜俊。
法律根据是第12条。
>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1。 根据该条第一款,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毫无疑问;
2。 根据该条第二款,副院长/院长任职资格是法官或者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重点是"或者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所以,即使你没过司法考试,你可以做院长,你做了院长你就是法官。
因此,你想要做法官又不想考司法考试那先去做院长,或者副院长,然后,你就是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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