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10月买了一套商品房,按合同约定,在2008年3月31号前交付使用,但到现在,都还没验收备案,按合同约定,逾期超过30天,买受人可以退房,我已经通知开发商,但开发商说不退,说我可以到法院告他!他的意思是案子拖1至2年,甚至更长,说是我赢了,也是不退房,只是赔违约金,还说整个地方的楼盘都是这样的!我现在就是想退房!我应该怎办?附合同一部分:合同 之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4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经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告知买受人。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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