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我在公安局巡警队工作期间,因为工作调整,政工科长让我到看守所上班。看守所所长因我患头痛病,不予接收,将我退回政工科重新安排,如此反复多次,政工科长说:“既然看守所不接收,你们回家等待局党委重新研究再重新安排工作吧”。期间,我有三个月病假诊断书,并且停发工资,1995年10月9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安局党委借用《警察辞退条例》第十九条: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超过批准假期15天以上,在一年内旷工累计30天以上的,予以辞退,将我调离公安局,请问公安局有没有权利将在我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私下偷偷地将我调离公安局,并且没有给我送达任何文书,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任何程序都是公安局私下办理,我本人什么都不知道,我的工作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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