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应交的增值税=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上式中若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0,其差额即为本月应交纳的增值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0,其差额即为留底税额,用于递减下月的销项税额;若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0,即本月不用纳税。 至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即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此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企业就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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