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地讲: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纳税答疑以分期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全额成交价格一次征收契税。 变卖抵押的土地、房屋按变卖价或者拍卖价作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这样规定,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属于特殊的转移形式,不需要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在计算征税时只能参照市场上同类土地、房屋的价格计算征税。 (3)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低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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