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进行调整:一是据实逐年调整,二是综合调整。 这两种方法由企业自己选用,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调整方案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1。资产评估增值后,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递延税款2。 假设该企业将增值部分综合调整。税法规定综合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该企业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税所得额。每年调整的会计分录均为: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 设企业采用据实逐年调整。税法规定需要分别计算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大于按原账面原值或者价值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后的差额。调整分录为: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阅读全文
收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