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92]414号(鲁价涉字[92]401号转发)文件规定: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规定: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 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因此,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 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 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阅读全文
收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