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三种情况可以全额提取。即: ①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的; ③逾期三年以上,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所列举的上述情况,只是对我们会计人员所作出的操作指南,而不是硬性规定;只是一般而言的,并不表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适用。 例如,虽然债务单位破产,但并不表明所有的单位都是应收款项全部不能收回;又如,对于国家政策性补助的应收款项,通常就不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种情形是,期末提取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时,不是按当期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的金额提取。为此《企业会计制度》在坏账准备科目的使用说明中,专门明确了一个计算公式,即: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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