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提出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15号文件,专项票据的兑付必须与信用社改革效果挂钩,以县(市)为单位验收,兑付标准为:产权明晰,资本金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或不良贷款比例真实并达到了专项票据兑付条件;经营财务状况逐步好转,支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实质性进展:内部管理明显改善;外部约束明显加强;建立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高级管理层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初步形成了激励和约束机制。 为了达到“花钱买机制”目的,按照以上条件,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就专项票据的兑付设置了许多考核指标,提出了一些明确要求(详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和《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 只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真实、合规,影响资本充足率的重要因素的变动真实、合规,且专项票据兑付考核表有关指标经考核全部符合有关规定,就可达到专项票据兑付条件,就可以县(市、区)联社为单位,按季申请、按季办理兑付手续?诿考炯竞蟮谝桓鲈?0日(鉴于第四季度遇有国庆长假这一实际,申报时间可推后3天,相应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审查、审核也推后3天)前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提出专项票据兑付申请。 申请书的格式、内容及其相关规定详见《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的格式及其主要内容》 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的政策依据 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的政策依据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银发[2004]25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工作的通知》(银发[2005]112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2005]24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2006]130号)。 为了与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保持一致,对专项票据兑付的考核人民银行 分行和银监会 监管局不再执行《 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实施细则》( 银发[2005] 号)关于打分的有关规定。 三、审查、审核的原则与顺序 一是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专项票据兑付标准和兑付条件进行审查和审核;二是依据有关规定,在审查、审核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时,应实行银监会先审查、人民银行后审核原则。 四、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审查 (一)审查、审核时间 银监会县级派出机构在收到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后,应在季后第一个月14日前提出审查意见;对经银监会县级派出机构审查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根据《专项票据兑付审查、审核指导意见》在季后第一个月17日前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和兑付条件的,按照银发[2005]247号文件的规定,由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牵头,与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于20日前联合正式行文,并会同下述材料一并报送人民银行 分行、银监会 监管局(各一式两份)。 对暂不符合专项票据兑付标准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将审查意见于18日前反馈申请人。县(市)支行在上报分行时,还应报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表》(详见《专项票据兑付审查、审核指导意见(修订稿)》附件:表一至表六),作为分行对县(市)支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和对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工作审查审核的依据。 (二)上报材料 上报材料祥见《专项央行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目录》。 (三)审查要点 1、文件附件材料是否完备,签章是否齐全; 2、文件之间、文件同报表、附表之间的数据及相关内容是否衔接; 3、增资扩股是否真实、合规,股本金是否稳定。 兑付期信用社业务状况表中的股本金如出现借方发生额,应作详细说明。同样,财务损益表中如存在股本金利息支出情况,亦应作详细说明; 4、兑付期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计算是否准确无误; 5、兑付期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或不良贷款比例是否达到要求,按照“一逾两呆”考核,不良贷款的划分是否准确,不良贷款比例的降幅是否真实,处置、清收不良贷款是否真实、合规,信用社提供的呆账贷款核销证明材料、抵贷资产价值评估证明是否真实、合规; 6、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主要审查贷款形态反映和财务科目调整的准确性合规性、各项拨备提取的充足性及利润反映的真实性等; 7、重点审查信用社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法人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际效果,以及费用成本控制、提高资产质量、扭亏增盈、改善经营财务状况的实际进展和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力有效等。 审查、审核的重点及方法详见《专项票据兑付审查、审核指导意见》。 五、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审核 银监会 监管局对经审查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在季后第一个月末前,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人民银行 分行对经银监会 监管局审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和兑付条件的,同样按照银发[2005]247号文件的规定,由银监会 监管局牵头,与人民银行 分行联合正式行文,连同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人民银行 分行专项票据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纪录以及近两年来 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基本情况,于季后第二个月10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 对暂不符合兑付标准的,人民银行 分行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按照银发[2006]130号文件规定,对提出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还要对其进行兑付现场检查和兑付现场抽查,兑付现场检查面为15%,现场抽查面为5%。 现场检查由省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 分行配合;现场抽查由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总行配合。 按规定人民银行对每个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复核次数最多为两次,对经第二次复核认定仍未能达到专项票据兑付标准的信用社,不予以兑付专项票据。 推迟兑付期满,人民银行以其资产置换回专项票据。按照上述要求,结合辖区实际,人民银行 分行对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受理次数最多为两次,支行最多为三次。 对于非原则性问题,每次允许信用社在申请期内对申请材料最多补充、修改两次。 对晚于规定日期报送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有权在本季度内不予受理。 六、专项票据兑付的考核及《专项票据兑付通知书》的出具。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银行分行和银监会监管局上报的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银监会予以考核,人民银行予以复核。 对符合专项票据兑付标准和兑付条件的信用社县(市、区)联社,人民银行将在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季后第三个月第一周周一),按其认购的额度向其出具《专项票据兑付通知书》。对暂不符合兑付标准的,会将考核意见及时地反馈给兑付申请人。 七、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的签章。信用社有关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报表、申请书等申请文件,以及有关方面出具的审查、审核、考核和复核意见,均应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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