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关联企业借款要按正常标准支付利息。 2、b公司可以通过正常程序申请资产损失然后列营业外支出,当然税务局可以不批。如果审批通过a公司应做营业外收入。提醒一下资产损失审批坏账有要求的,估计你达不到。 查一下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有几个标准。1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七款强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损失必须经由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88号文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条款,但是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3、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不还你说不过去的,还是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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