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期间的差额补足义务规定: 在股票质押期间 1。投资公司出具承诺,基金收益不得低于12%/年,不足时由其补足。 2。信托利益期间分配,现金收益未达到优先级当期应获分的基础收益时,由投资公司补足 质押担保投资公司以其持有的目标股票为其差额补足义务提供质押担保本金及预期收益质押率不超过50%。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 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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