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所以,工业酒精不需要征税。 一、定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四、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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