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融资租赁业务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1)申报程序: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条件: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3)申报材料:1)申请书;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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